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市场主体既可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名称,住所,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市场主体是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作为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本市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不记载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额)。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载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涉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