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并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上公示终止歇业。 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