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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