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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