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市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流程,将市场主体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事项按需组合,与市场主体登记一次申办、一表申请,实现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一照通行。各相关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证照办理申请联审联办、限时办结。 市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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