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结果互认,将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等,集中对外公示。 社会公众、交易相对人、政府部门可扫描营业执照上二维码,查询已归集涉企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