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公示的事项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