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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