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市场主体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经营场所的,对该分支机构或者备案经营场所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