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设区域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除由登记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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