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除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3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