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公示的除年度报告以外的信息违法、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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