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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