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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