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涉企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就近办理,创造条件整合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市场主体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服务机构合作,推动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跨境通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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