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备案。 除登记、备案事项以外,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申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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