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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