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关可以暂停办理以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