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中办公区”。 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市场主体集中办公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明确集中办公的市场主体范围及集中办公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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