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程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八)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九)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十)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十一)歇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