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 (五)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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