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前款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就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和作出信用承诺,由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备案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的登记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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