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 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 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市场主体在备案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