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联络地址,是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市场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其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签订确认书的,有关部门可以向市场主体送达电子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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