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确定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开展的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为准。 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