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开放市场主体名称数据库,公开名称规则。 登记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