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