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