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