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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