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