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所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