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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