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