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由居委会负责; (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仓储区、保税区、科技工业园区、口岸、机场、车站、港口、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市场、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各项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不包括红线内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