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责任制具体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