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及公共场所方面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