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时,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职责及时组织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