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发现问题的八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及时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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