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