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必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违反规定,未能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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