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