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