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