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