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