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