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