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权人未及时维护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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