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未拆除原设置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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